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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6章 草寇与冠军二十六(第1页)

寻衅滋事罪作为包容性极强的刑法罪名,在以往司法实

践中成为寻衅滋事案件的兜底罪名。然而寻衅滋事罪认定

标准和适用范围的不一致性,使得其法律适用普遍化和罪刑

法定的矛盾日益凸显。

一、寻衅滋事罪概述

寻衅滋事罪为刑法层面肆意挑衅,带有随意性或任意性

地实施殴打或干扰他人的行为或损坏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,或

非法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治安或社会秩序的行为。

对于犯罪客体而言,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应是公共秩序,同

时也会侵犯他人的人身、财产权利。公共秩序可以延伸为公

共场所秩序以及其它场所共同生活和交往的正常秩序。对于

犯罪客观方面而言,客观表现形式为上述所规定的四对于犯

罪主观方面而言,主观应是直接故意,即行为人明知实施寻衅

滋事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,并且仍积极希望结果发生。

二、寻衅滋事罪的“口袋化”现状及成因

(一)寻衅滋事罪的“口袋化”现状。对于出现诸多寻衅

滋事类争议案件,部分案件本可适用治安相关法律加以规

制;然而基于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征,使得司法工作人员

运用此罪加以规制。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有差异,他

们对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关联是多元化的,这造成寻衅滋事

罪口袋化特征越来越明显。例如诸多案件本该由治安相关

法律进行规制和处罚的,大部分起哄闹事行为并未造成严重

的损害后果或侵犯社会秩序的稳定,但最终部分司法人员也

将上述行为活动,用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和定罪量刑。在

《刑法修正案八》中,立法者进一步增强和模糊了寻衅滋事罪

的口袋化特征。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与非罪的界定界限较为

模糊,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不当或为迎合社会效果而

归入本罪,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征越来越明显。

(二)寻衅滋事罪“口袋化”成因。

1.刑事法律规范模糊不明确。

(1)兜底性条款。刑事立法层面上寻衅滋事罪具有一定

的缺陷,寻衅滋事罪没有明确地对其罪状进行概述,在很大程

度上使得司法人员对此罪规定容易产生误解,主观性较强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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